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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报告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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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报告工作的通知

商办合函〔2021〕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规定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及其他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开展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报告规范管理,指导企业更好地开展信息报告工作,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开展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条例》、《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商办合函〔2017〕455号)等规定在对外投标或议标前办理备案或特定项目立项,并按照“凡(备案)立项必报告”的原则向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工程项目后续开展情况。

二、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中央企业总部向商务部报告已备案工程项目的开展情况,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和地方企业向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已备案工程项目的开展情况,企业向商务部报告已立项特定项目的开展情况。

三、企业应当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应用—项目后续管理”(以下简称应用端)报告工程项目的中标、签约、开工、完工情况并定期报告项目进展。

(一)中标情况。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投标或议标结果公布后30天内填报中标情况,将项目状态标记为“已中标”或“未中标”。

(二)签约情况。企业应当在与外方签订项目合同之日起30天内填报签约日期、合同金额、合同工期等,并填写《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报到登记表》(附件1),加盖公章后向中国驻工程项目所在国(地区)使(领)馆或代管馆报送。

(三)开工情况。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后的30天内填报开工日期等信息。

(四)项目进展。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后定期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每年填报2次,填报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和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填报方式为填写《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半年情况报告表》(附件2)。

(五)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竣工移交后30天内填报竣工移交日期等信息。如竣工移交后负责运营,应当继续填写《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半年情况报告表》。

四、工程项目遇到以下突发事件或重大事件时,企业应当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作用 加强境外企业和项目疫情防控以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20〕101号)要求在24小时内通过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报送情况:

(一)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爆恐袭击、绑架事件的;

(三)发生治安犯罪、群体性事件的;

(四)发生被境外机构反腐败调查,因境外腐败问题被境外媒体报道的;

(五)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受到当地环保处罚、因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被境外媒体报道的;

(六)出现重大卫生疾病事件的;

(七)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的;

(八)发生战争、政变的;

(九)出现重大舆情的;

(十)企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五、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项目报告监督管理,完善报告管理流程,督促企业履行工程项目信息报告义务,并结合业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项目报告检验制度,将工程项目报告事项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六、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工程项目报告作用,主动加强与驻外使(领)馆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工程项目生产建设、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情况,发现问题的,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为企业提供服务保障,加强对企业境外合规经营和风险防控培训,着力提升企业境外合规经营的意识、能力和水平,推动企业境外自律合规经营,防范境外重大风险。

七、企业应当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工程项目信息,企业工程项目信息报告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商务主管部门视情给予激励。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商务主管部门予以体型、函询、约谈,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按规定纳入信用记录,与有关主管部门、驻外使(领)馆和行业组织等进行信息共享,并进行综合管控。违反《条例》的,按照《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商务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尽责,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不得违法违规透露企业和工程项目信息。

九、企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开展的工程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报到登记表(样式)

      2.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半年情况报告表(样式)

商务部办公厅

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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