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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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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号:1H02191205100000100627

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英文译名为: CHINA ASSOCIATION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缩写为:CAFIEC。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国际经济合作学术研究和业务活动的人员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是从事国际经济合作领域理论、政策研究和信息咨询活动的社会团体,是联系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和我国对外经济合作迅速发展的形势下,为更好地实施“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战略,积极推动“一带一路”建设走深走实,团结和组织广大会员开展国际经济合作领域的理论、政策研究,进行学术、经验交流和信息咨询等活动,提高我国对外经济合作管理水平,为政府主管部门决策和国际经济合作企业经营提供有效的服务,为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经济合作事业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商务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制定调查研究规划,研究国际经济合作理论与实践以及发展趋势;研究我国对外经济合作的体制、战略、政策、措施以及企业经营发展状况;举办综合性国际经济合作学术会议和专题研讨会、报告会、座谈会;总结、交流调查研究成果和改革开放经验;
(二)编辑发行内部信息刊物,宣传我国对外经济合作政策,发表优秀的调研成果和学术论文,传送国内外国际经济合作信息,传播国际经济合作业务知识,反映本会和会员单位的工作动态;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和会员之间的联系;
(三)与海内外有关社团和其他经济组织建立业务联系,开展考察、洽谈、访问活动,促进我国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四)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撰、翻译、出版有关会刊、教材和年鉴等书籍、资料;举办业务培训班;开展与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相关企业的合作,培养复合型国际经济合作人才;
(五)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及其他涉外经济事项的信息咨询业务;
(六)加强组织建设和内部管理,打造学习型、知识型、研究型、服务型组织。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从事国际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加入本会意愿的。
(三)从事国际经济合作研究、教学、实务和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影响、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人员,有加入本会意愿的。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惠订阅或无偿取得本会编印的刊物和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协助本会举办有关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研究成果,工作经验和有关资料;
(五)当入会登记事项发生变动时,及时向本会报告;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及时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讨论、通过本会的工作方针和规划;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推举名誉会长;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国际经济合作事业。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其他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其他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11月28日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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